懷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懷仁市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試行)的通知
懷政辦發〔2022〕26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懷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懷仁市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懷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懷仁市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和村級
宅基地協管員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監管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置農村宅基地和農村自建房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11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117號),建立懷仁市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
第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和市住建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日常動態巡查工作的指導。
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和市住建局應當定期對鄉鎮、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工作開展培訓。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行政村不定期不定點進行動態巡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行政村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巡查,建立健全巡查臺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違法違規等問題。
第四條 巡查內容:
(一)未批先建的、批少建多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
(三)已經審批,但經查實不符合申請條件和有不予批準情形的;
(四)不符合村莊規劃(無村莊規劃,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和相關專項規劃的;
(五)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六)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
(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八)超過省、朔州市、市規定面積標準建設的;
(九)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占用農用地建設的;
(十)異址新建,未按承諾時間拆除舊房的;
(十一)違反國家、省、朔州市、市制定的關于農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積、層數、層高標準和規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違反農村宅基地和農村自建房政策法規的。
第五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指導轄區內行政村做好農村宅基地協管員管理工作。每個行政村至少聘請1名農村宅基地協管員。農村宅基地協管員承擔農村宅基地政策宣傳普及,農村宅基地現狀調查,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需求調查,組織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查,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日常動態巡查等其他農村宅基地的工作。
第六條 行政村要為農村宅基地協管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解決協管員工作中存在的困難,便于其開展工作。
第七條 行政村應當適當支付農村宅基地協管員誤工補貼。
第八條 市財政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巡查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和住建部門與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二)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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